法治面|重庆一死者被指为“恶势力”成员,是否享有被辩护权?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被告人死亡”后的审理方式作出原则性规定,但对于已故人员在未作为被告人的情况下被认定参与犯罪,是否可以、以及如何启动缺席审理及保障其辩护权,法律并无明确指引。这空白使得控方对死者作出有罪描述时,往往出现事实上“有指控、无?对抗”的诉讼失衡状态。

  更新时间:2026-01-17 20:04   来源:牛马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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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构成寻衅滋事犯罪法院随后作出终止审理决定王誓华表示

<blockquote class="author" data-type="1"> <p><span>界面)新闻记者 | </span><span class="author_name">赵孟</span></p> <p><span>界]面新闻编辑 | </span><span class="edit_name">刘海川</span></p> </blockquote> <p>在经历检察机关4次变更起诉,公安机关重新征集犯罪线索,被告人获刑翻倍后,重庆付廷祥案又引出一个新的问题:当一名已故人员被认定为“恶势力团伙”成员,其是否应享有被辩护的权利?</p> <p>界面新闻此前报道,付廷祥系重庆市丰都县人,在建筑行业扎根多年,是重庆曙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品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重庆江都建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并曾任丰都县政协委员。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其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在付廷祥被刑拘前后,其妻子吴海燕、弟弟付廷伟,岳父吴德明以及公司其他10余人被刑拘。</p> <p>此后的6年里,检方和法院多次变更起诉和作出判决,并在最新的重审一审判决中,认定2021年去世的吴德明系“恶势力团伙”成员。尽管吴德明未被判处刑罚,但这一认定直接关系到案件性质、其他被告人的量刑幅度及其本人的社会评价,但这名亡故者却未给予其家属委托律师进行辩护的程序空间。</p> <p>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被告人死亡”后的审理方式作出原则性规定,但对于已故人员在未作为被告人的情况下被认定参与犯罪,是否可以、以及如何启动缺席审理及保障其辩护权,法律并无明确指引。这一空白使得控方对死者作出有罪描述时,往往出现事实上“有指控、无对抗”的诉讼失衡状态。</p> <p>界面新闻了解到,随着扫黑除恶审理工作的推进,此类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并非个案。多名刑辩律师与法学专家指出,司法文书对死者作出影响案件定性和个人名誉的刑事认定,实质上已对其进行了刑事审判,应当配套相应的抗辩程序保障其合法权益,否则将引发对程序正当性与司法公信力的质疑。</p> <p class="report-view"><img src="//img2.jiemian.com/101/original/vcg/20230918/1695009438901.png"></p> <h3>死去的“恶势力”成员</h3> <p>2019年12月20日,涪陵区公安局作出的起诉意见书称,自2010年以来,以付廷祥、付廷伟(付廷祥兄弟)为首,熊伟(付廷祥连襟)、吴德明(付廷祥岳父)为积极参与者,吴海燕(付廷祥妻子)、刘福新(付廷祥舅舅)、林剑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p> <p>起诉意见书称,为攫取非法利益,他们依托重庆曙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江都建材有限公司等家族企业,通过采取聚众闹事、语言威胁、抗拒执法、殴打他人、毁坏财物等暴力、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实施非法采矿、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罪、销毁会计凭证、虚开发票等11起违法犯罪案件、事件。</p> <p>此后,案件经历一审、二审、重审一审,期间公安机关重新征集线索,检方指控也数次变更,案件性质从普通刑事案件,变更为“涉黑”,而后又“去黑”,但被认定为“恶势力团伙”,该案进展一再突破司法常规。</p> <p>2024年9月2日,案件第四次变更起诉,涪陵区检察院指控付廷祥、付廷伟、吴德明3人为“恶势力团伙”,这一数字刚好达到“恶势力团伙”人数的最低标准。但值得一提的是,吴德明已于2021年12月26日因肺癌去世。且在2020年4月20日,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曾对吴德明作出“微罪不起诉”决定。</p> <p>此次起诉虽然并未将吴德明列为被告人,但吴德明的女儿吴海燕认为,将吴德明描述为“恶势力团伙”成员不仅影响其社会评价,还关乎对另外两人(付廷祥、付廷伟)案件的性质和量刑。家属在重审一审期间,向法院提出为吴德明聘请律师辩护,但被法院拒绝,理由是吴德明不是本案被告人。</p> <p>曾长期跟随吴德明工作的冉兴友向界面新闻回忆,吴德明早年从事石材相关的体力劳动,主要靠打石头、搬运石料、承包零散工<span><span><span><span><span><span><span><span><span><span><span><span><span><span><span><span><span>程维</span></span></span></span></span></span></span></span></span></span></span></span></span></span></span></span></span>持生计,属于当地常见的小包工头,“就是自己去找活干,有时候也带着几个人干”。</p> <p>他称,吴德明早在1990年代因长期从事粉尘作业患上尘肺病,后期肺功能明显下降,“走路都很吃力,稍微快一点就喘”,最终发展成肺癌。对于吴德明是“恶势力团伙”成员的认定,他认为“不太符合想象”。</p> <p>像吴德明一样在审判期间死亡,无法被列为被告人却被认定参与犯罪的情形,死者是否享有被辩护的权利,目前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法学界对此也甚少研究。</p> <p>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学专家向界面新闻指出,对于刑事诉讼过程中,特别是法院在一审或二审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死亡的,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有两种裁判方式:裁定终止审理和判决宣告无罪。至于两种裁判的具体适用情形为何,刑事诉讼法第297条第1款进一步规定:“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p> <p>据此,被告人在一审或二审中死亡,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无罪,应通过缺席审理的特别程序判决其无罪,还被告人清白。反之,被告人客观上有犯罪事实,但已经死亡,审理没有了对象,法庭应裁定终止审理。所以,对于后者,法院可以将死亡被告人列为涉案人员。</p> <p>前述专家进一步指出,现实中,被告人的家属会认为列为涉案人员的(死亡)被告人没有犯罪事实,从上述法律规定看,救济方式是请求法院开启缺席审理程序,判决死亡被告人无罪。</p> <p>“但问题是,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该如何启动死亡被告人的缺席审理程序,也没有规定缺席审理程序启动后如何进行具体的审理,如能否将死亡被告人的缺席审理程序与同案犯的(对席)审理程序合并审理,全面查明案件事实。至少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似乎仅有法院自行依职权启动死亡被告人缺席审判这一种方式。”他说。</p> <p>至于死亡被告人的近亲属及其辩护人能否申请启动缺席审理程序,与死亡被告人有利害关系的同案被告人能否启动该程序,法律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如果死亡被告人的缺席审理程序无法启动,相关的辩护权等一系列诉讼权利也就无从谈起。”</p> <p>2025年6月5日,涪陵区人民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认定付廷祥、付廷伟、吴德明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付廷祥获刑14年,付廷伟获刑5年,并处罚金。吴德明因已去世无法作为被告人被判刑,但在判决书中却多次出现他的名字,并指控其参与一起寻衅滋事案件。</p> <p>对于本案是否系以付廷祥为纠集者,付廷伟、吴德明为成员的恶势力组织的问题,判决书的表述为,“付廷伟、吴德明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些行为是违法犯罪而参与,其在主观上与付廷祥实施违法犯罪的共同意思联络,在实际上形成了一定的层级关系。”“付廷祥等人符合恶势力组织的特征,付廷祥系纠集者,付廷伟、吴德明系成员。”</p> <p>吴海燕表示,其父去世三年后法院才重审一审开完庭,吴德明无法出席庭审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驳,亦无律师为其辩护,“不知道法官是如何得知吴德明的主观心态与意思联络的”。</p> <p>涪陵区法院一审判决书认定吴德明仅参与了一起寻衅滋事犯罪,即在2013年,代某租用贝陵号采砂船在长江丰都段姜幺毛水域采砂,付廷祥以该水域砂石资源开采权系其曙光公司所有为由,安排付廷伟、吴德明等人先后三次登上贝陵号阻止采砂。法院同时查明,姜幺毛水域既不属于曙光公司中标的采砂水域,也不属于代某一方中标的采砂水域。</p> <p>吴海燕认为,从法院认定的事实看,代某不在己方中标水域采砂即属非法采砂,其父吴德明前往阻止具有正当性,不应构成寻衅滋事犯罪,因此,她决定在二审阶段聘请律师要求为吴德明进行辩护。</p> <p>判决宣布后,付廷祥当庭提出上诉。重庆市三中院于2025年7月17日正式立案,目前尚未开庭。</p> <h3>“法律未禁止为死者辩护”</h3> <p>重审二审期间,吴德明的家属委托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罗灿为其辩护。</p> <p>2026年1月8日,罗灿到法院提交辩护申请,接待人员告诉他,“吴德明不是本案当事人,你作为吴德明的辩护人提交的所函不符合法律规定,我不会接受。”</p> <p>随后,罗灿向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等单位和办案人员寄去《关于已故人员吴德明在“涉恶”指控中应享有辩护权的法律意见书及情况反映》。他提出,对已故者进行“恶势力团伙”的有罪指控,实质上属于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受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约束。</p> <p>他称,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公诉机关及一审法院虽未追究吴德明的“刑事责任”本身(如判处刑罚),但将其认定为“恶势力团伙”这一严重刑事犯罪标签的成员,并通过法院判决书对其生前的“寻衅滋事”行为进行了有罪的实体性评价,这种做法在实质上构成了对吴德明的“有罪宣告”。</p> <p>“‘恶势力’是严重的刑事定性,这一标签哪怕是附着在一名死者身上,也具有严重的法律和社会后果。该定性不仅影响涉案人员的量刑,更直接决定了其社会评价和历史定论。”他说,法院的判决一旦生效便具有法律效力,其所认定的事实(如吴德明被指控参与的“寻衅滋事”行为)将成为最终的法律事实。“既然进行了实质性的‘追究’,就应当遵循‘追究’的程序规则,包括保障辩护权。”</p> <p>《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罗灿认为,该条款规定的是被告人的权利,但并未禁止为其他诉讼参与人或在特殊情况下为已故者提供辩护。当国家追诉机关对已故者提出严重刑事指控时,法律应当有相应的程序回应。</p> <p>他强调,刑事诉讼的核心是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平等对抗。在本案涉及吴德明的审理中,控方对已故者提出严重指控,审方进行审理,但辩方完全缺失,形成了“单边诉讼”的局面。这严重破坏了审判的中立性和程序的正当性,使司法审判的严肃性、公信力大打折扣。允许为已故者辩护,正是为了维护程序的完整性和对抗性,确保判决建立在充分辩论的基础之上。</p> <p>此外,他还从死者名誉权保护的视角,提出应该为其辩护的理由。</p> <p>《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人格利益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法院通过判决认定死者为‘恶势力团伙’成员时,即是对死者名誉最严重的损害,法律应提供相应的程序救济。”他认为,允许其近亲属委托律师进行辩护,正是阻止这种侵害性判决最有效的前置救济途径。</p> <h3>死者合法权益如何保障?</h3> <p>界面新闻注意到,虽然法学界对死者辩护权的研究较少,但近年来,此类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并非个案,成为棘手的法律难题。不同律师的观点和策略有所差异,但都强调死者合法权益需要得到保障。</p> <p>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誓华向界面新闻指出,被告人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死亡,并不意味着辩护权当然消失。按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情形下,法院应当依法终止审理;但如果存在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辩护人依法有权申请启动缺席审判程序。这一制度设计,正是为防止“人死案终”导致事实真相永远无法查清,也为保障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留下程序出口。</p> <p>他以自己曾辩护的李某某涉黑案为例指出,李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去世,法院随后作出终止审理决定。但在此之前,他已向法院提交了包括27本卷宗在内的大量证据材料,以支撑无罪辩护。在这种情况下,他依据刑诉法明确提出应当进行缺席审判。</p> <p>在王誓华看来,被告人死亡后是否启动缺席审判,核心并不只是“名誉问题”,而是与财产权利直接相关。在涉黑案件中,是否没收财产高度依赖于案件是否进入实体审理程序。如果法院要作出没收财产的处理,就必须依法审理案件,而审理就意味着必须允许辩护人介入、就证据进行充分对抗。他分析,由于法院担心启动缺席审判后判决李钟飞无罪,进而选择了对李某某终止审理,也将财产问题搁置,变相起到了保护被告人财产的作用。</p> <p>谈及重庆付廷祥案,王誓华表示,该案中涉案人员是否构成恶势力,关键之一取决于其中一名已死亡人员是否成立犯罪。如果他在程序上被直接认定为恶势力团伙成员,却又不允许其辩护人依法主张无罪、申请缺席审判,那么案件的整体定性就可能存在程序与实体上的双重风险。他强调,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理应坚持以“无罪”为理由,依法要求启动缺席审判,因为所谓的“人数标准”本身就有“凑数”之嫌。</p> <p>王誓华表示,刑事诉讼法允许被告人死亡后在特定条件下继续审理,其制度初衷是追求相对公正,而非形式性结案。无论是为了厘清事实、维护程序正义,还是为了保护被告人及其家属的财产权利和人格权益,辩护律师在发现存在无罪证据时,都有责任坚持运用缺席审判这一制度工具,而不应因当事人死亡而放弃辩护。</p> <p>另一位国内知名刑辩律师也向界面新闻表示,被告人是否仍能享有辩护权的前提是其在法律上仍被视为案件实体的一部分;一旦被告人死亡、案件主体被撤销,在常规程序中律师自然无法被委托继续出庭辩护。这种情形在程序上是“因被告消灭而终止被告人主体资格”,在刑诉法意义上已不属于可辩护的对象,律师无法通过常规辩护路径为其发言。</p> <p>但他同时指出,对死者的身份认定问题如果牵连到案件整体定性,就必须有其他法律策略来回应这一问题。</p> <p>他认为,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将已死亡的吴德明一并认定为恶势力成员,而该认定又恰好符合中国刑法司法实务中恶势力团伙对人数的最低标准,这就可能影响其他被告的案情定性。对此,死者本身虽然已不能作为被告人接受辩护,但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律师可在庭审中对这部分事实进行质证和提出异议,推动全案朝对程序正义有利的方向发展。换句话说,其他律师仍然可以围绕“该死者是否应被认定为恶势力成员”这一实体问题向法院提交意见,作为整体辩护策略的一部分。</p> <p>他特别指出,由于吴德明在审查起诉时已经去世,检察机关仍将其认定为恶势力成员在程序上是“不应当的”。这种做法不仅在形式上与“案件已撤销、主体已消灭”的处理原则相冲突,还可能对案件整体性质产生实质性影响,进而间接影响其他在案被告人的定性和量刑结果。</p> <p>他强调,如果检察机关仍然在起诉书中使用对死者的不利评价来支撑恶势力“人数标准”或案件性质认定,却又同时否定其辩护权,这在程序上构成明显的不对等:一方面利用其身份完成指控逻辑,另一方面又拒绝为其提供任何辩护和对抗的空间,容易引发程序公正方面的质疑。</p> <!--------------------- 来源 -------------------->

编辑:阿巴斯·达拉勒